标题:
保护生命,取消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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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克建
时间:
2011-9-22 07:21
标题:
保护生命,取消计生
7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动车事故现场答记者问时说:“我得到这个消息立即给铁道部负责人打电话,他可以证实我只说了两个字,就是救人。”他并且说:“这起事故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我完全赞成这句话:“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这是因为,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地球上生存着数百万种植物和动物,陆上爬的,水里游的,天上飞的,应有尽有,其中最宝贵的生物是什么?相信人们都会回答:是人类!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可宝贵的。
众所周知,计生部门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然而,中国各级计生部门的工作不但不“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而且还“减少人的生命”。在计生委以及计生支持者眼中,降低生育率,减少人口的出生数量,是一种“功绩”。下面举几个例子:
其一,2009年8月22日新华网报道: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国家计生委前主任)说:“中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30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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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不仅缓解了中国的人口压力,也推迟了世界60亿人口日的到来。”
其二,2009年12月13日新华网报道: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说:“中国在过去30年里少生了4亿人,以此推算,每年减少约18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其三,2010年3月12日《华商日报》报道: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说:“计划生育30年少生了4亿多人,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年轻人,都是享受了少生4亿人的好处。”
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强制的,因此,“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这意味着强行阻止了4亿人的出生。当然,我认为“少生了4亿人”这个数据是夸大了,但“少生了上亿人”,应该是事实。
或许有人会说:“少生的人口,是尚未存在的生命。”然而,如果没有计划生育,那些“少生的”人口就会成为已经存在的生命。杂文家刘洪波写过一篇文章《计划生育还是计划杀人?》,提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曾残忍地处死了一位超生男婴。可见,在某些计生工作者的眼里,如果是“计划外”出生的,即使是已经存在的生命,也是不该存在的。
7月29日中新网刊登了一篇题为《河南陵头镇计生委“抓错”孕妇,推搡致胎儿死亡》的报道:7月23日,正在憧憬即将当上妈妈的汝州市陵头镇寇寨村村民白乐丹遭遇了悲剧,她被镇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从厕所拉出推搡,导致肚疼住院,第二天产下一个死亡女婴。白乐丹称,她怀孕已快10月,是第一胎,多次到医院检查胎儿都一切正常,即将生产。有网友评论说:“‘抓对’了的话是否被虐待的就是另一个孕妇?”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从这些计生条例中以及计生工作中,看不到任何保护生命的观念,看到的是对计划外怀孕的生命的仇视。
或许有人要说:“造人还不容易?”造人真的很容易吗?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很多国家都在鼓励生育,这些国家都希望增加人口,但他们的生育率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这是因为,大多数育龄夫妇都不愿意多生孩子。我国的台湾省、香港和澳门也是如此。
一个孩子是否应该来到世间,本来只应由这个孩子的父母来决定。如果育龄夫妇不愿意生孩子,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育龄夫妇愿意生孩子,而计划生育又限制他们生孩子,那么其结果就是减少了本应存在的生命。
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在和平时期,一个人活在世上,他(她)的生命权利是无需证明的,并不需要他(她)证明自己有活着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处这个人死刑,才能剥夺他(她)的生命。每一个孩子的出生,都被大自然赋予了出生的权利,正如大自然当年赋予你出生的权利一样。
“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计划生育却与这个原则背道而驰。计划生育理论把人口看作是负担,向人们灌输了仇视生命的观念,计生工作把减少人的生命当作是“功绩”。因此,应该取消计划生育,撤消计生部门,把自主生育权归还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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